宁波阿拉小海鲜的法人还有nba录像回放高清录像回放全场

2024-03-02 00: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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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详情介绍:

阿拉身边的代表·说法(24)|从《民法典》到《上海市数据条例》

2021年即将过去。这一年,《民法典》的实施,无疑是法治中国里程碑式的大事件。

我想说的是,《民法典》是一部鼓励创新、顾及长远的法律。比如,第一百二十七条提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为数据保护建立了法律路径。之后,《数据安全法》规定了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数据亦作为新型生产要素与其他要素一同融入经济价值创造体系,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资源。

如何落实《民法典》和国家战略,营造法治环境,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上海交出了答卷。

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数据条例》。首先,遵循《民法典》立法精神,数据条例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使用、加工等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益,以及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有关数据创新活动取得的合法财产权益;确立对数据权益的保护,为上海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奠定法治基础。

其次,数据条例对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作出了制度性安排,保障数据要素在科技创新和推动相关产业发展的转化作用。例如,在生物医药领域,我们可以利用标准化生物医学大数据,加速推进生物医药科技的创新和进步、提高我国生物安全保障能力;此外,通过生物医学大数据挖掘,亦可实现在疑难杂症诊治过程中为患者制定“精准”个性化治疗方案,推动“精准医学”发展,提升市民个体的健康保障水平。

再次,条例强化了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对个体的保护进行了衡平考量和安排。条例开宗明义,本市依法保护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人格权益,特别设置了个人信息特别保护章节,强化了个人信息之“知情同意”的原则和规则。以“人脸识别”为例,作为个人身份识别的方式,不仅是公共场所,不少居民小区也启用了“刷脸”方式,引发公众对隐私泄露的担忧。对此,数据条例明确规定,在本市商场、超市、公园、景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宾馆等公共场所,或以及居住小区、商务楼宇等区域,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标识。除非取得个人同意,由此收集的个人识别信息也仅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目的。同时,相关公共场所或区域不得以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技术作为出入该场所或者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显然,条例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热点问题,亮出了鲜明的态度。

明年1月1日起,《上海市数据条例》正式实施。从《民法典》到《上海市数据条例》,广纳民意的立法进程,笔者也曾参与其中,深切感受到法治推动社会前进的努力,以及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对社会期盼的积极回应。

姚海嵩(市人大代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新民晚报首席记者 姚丽萍 整理

2014年,银行擅自转走储户1580万,法院判决其立刻归还,银行:不

2014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桩民事案件,被告一方则是昆明阿拉沪农乡村镇银行。

而更令人称奇的是,原告竟然是银行的股东——郑女士,根据郑女士声称,阿拉沪银行在没有告知自己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账户上的1580万资金转走!

一直到四个多月后,郑女士还是自己通过手机银行查询才知晓此事,随后郑女士则要求银行立刻归还非法转移的财产!

但是郑女士这项合理的要求竟然被银行当场拒绝,银行副行长坚称自己无错,银行全都是按照郑女士的要求办事的。

银行的说法让郑女士无法信服,随即便诉至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那么这件事究竟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这笔高达1580万的存款,银行到底有没有征得郑女士的同意呢?而这笔庞大的资金,又被银行拿来做了什么呢?

下面我们就来深入了解此次事件的全部过程,看看到底是银行有错在先,还是郑女士在无理取闹。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家也渐渐放开了银行的限制,大量的民间资本纷纷涌入,创办了各种各样的商业银行,阿拉沪银行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创办而成的。

2012年12月份,阿拉沪银行在昆明宣布成立,全名为昆明阿拉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坚,银行副行长董丽琳。

阿拉沪银行注册资金为一亿元,其中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控股51%,成为阿拉沪银行实际上的控权人。

与此同时,剩余的49%的股份则分别由19家法人企业以及58位自然人共同出资认购,而郑女士就是这58位自然人之一。

而说起郑女士为什么会成为阿拉沪银行的一名的股东,主要还是因为一个人,她就是前文所提到的银行副行长董丽琳。

郑女士与董丽琳是相交已久的好友,所以当董丽琳被任命为阿拉沪银行的副行长后,她便立刻说动郑女士投资参股。

而郑女士最终也在董丽琳的说服下,决定拿出20万用来购买银行的股份,由此郑女士就成为了阿拉沪银行的股东之一。

在阿拉沪银行宣布成立后,还给郑女士颁发了一张股权证书,随后郑女士也在阿拉沪银行开设了一个账户并存入680万,成为银行最大的客户之一。

所以说,郑女士和阿拉沪银行之间,既是“老板与股东”,也是“商家与客户”的双重关系,因此郑女士也是比较信任阿拉沪银行的。

根据郑女士后来的说法,自己在银行开设账户并存入大笔资产后,就经常在生意上使用这个户头,前前后后陆续有高达几千万的资金流水。

但是因为郑女士与董丽琳之间的私人关系,再加上银行当时刚刚建成,相关的配套设施并不完善。

所以郑女士对于自己存入银行的资金往来并不是特别清楚,很多时候,全都是从董丽琳那里得知消息的,而这也给后来发生的事埋下了“祸根”!

随着时间的慢慢流逝,阿拉沪银行也创办一年多了,此时相关的手机银行等配套软件,也被银行推了出来,郑女士也因此下载了阿拉沪银行的手机银行。

2014年3月,郑女士在下载完手机银行后,开始在上面查询自己的账户资金,但是这不查不知道,一查却让郑女士连冷汗都被吓了出来!

根据手机银行上的信息显示,自己名下的账户,竟然有两笔支出是自己完全不知情的!

一笔是八十万,另一笔则高达1500万!两笔资金加在一起,一共是1580万,而这样一笔庞大的支出,郑女士自己却完全不知道。

当时郑女士就被自己所看到的一幕给吓出一身冷汗,这是怎么一回事?怎么自己名下竟还有这样一笔庞大的资金流水是自己不知道的?为什么银行那边没有告知自己?

一连串的疑问当即就涌上了郑女士的心头,为了搞清楚这件事到底是怎样一个情况,郑女士就立刻拨通了好友董丽琳的电话。

在电话中郑女士直接询问对方,这笔资金是怎么回事?为什么银行一方在没有取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把自己账户上的1580万给转走了?

面对郑女士的质问,董丽琳一边在电话中敷衍,另一边则说道,让郑女士第二天来银行一趟,自己做说明。

听见对方这样说着,郑女士也只得接受这个提议,暂时挂断了电话,这一夜郑女士睡得并不安稳。

等到第二天天一亮,郑女士就急匆匆地赶去银行,但是当郑女士来到银行以后,却不见董丽琳出来接待。

对此郑女士心中虽然比较气愤,但为了能够弄清楚自己名下的钱到底去哪了,郑女士最终忍了下来。

之后郑女士来到银行大厅,要求工作人员查询自己名下账户的资金流水,很快工作人员便给予了回复。

声称郑女士名下的账户,在2013年11月23号,有一笔八十万的转出;2014年1月21号,有一笔1500万的转出。

在听到工作人员的话后,郑女士则再次询问,这两笔支出都是谁来办理的?为什么自己完全不知情?

面对郑女士的询问,工作人员再次回道,上面显示是由您亲自来办理的,而且这上面还有您的签名。

很显然工作人员的话,让郑女士彻底“爆发”了,自己什么时候签过名了?为什么自己不知道?

郑女士当时就要求银行负责人出来给自己详细解释一番,很快银行大厅经理便向上级汇报,就这样层层汇报到副行长董丽琳处。

也就在这个董丽琳才出面把郑女士带到自己的办公室内,在董丽琳的办公室中,郑女士再次质问对方,自己的钱去哪了?

可是董丽琳再一次含糊其辞,绝口不提郑女士的资金去了哪里,就这样双方前前后后一直争执了好几个月,最终也没能得出个结果,无奈之下,郑女士只得将银行告上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很快昆明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此案,在法院开庭审理的当天,郑女士自述称,“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累计从我账户上取走转出1580万元。”

郑女士的丈夫高先生则表示,“当初,阿拉沪银行是一家新开的银行,当时没有开通网银业务,短信提示功能也是到了2014年3月份才开通。因此钱被转走,郑女士却没有及时得到提示。”

而对于郑女士的说法,银行方面则表示,自己的所做所为全都是经过郑女士本人许可才进行的,随即银行便提交了一份证据。

在2013年11月23日发生的80万元取现中,编号为000041的取款凭证客户签名栏留有的是郑女士的手签名字,上面注明交易金额为80万元。

“我没有签过这张单子”,郑女士对此进行了十分肯定的回复。于是法院便对签名进行字迹比对,很快比对结果显示,银行所留的签名的确如郑女士所说的那样,并不是郑女士本人签名。

那么这上面的签名是怎么一回事呢?在法院的询问下,阿拉沪银行副行长董丽琳则说道。

“这张单子是我代郑女士签的,也是郑女士电话委托我办理的。包括1500万元的转账交易,都是郑电话委托办理的”。

阿拉沪银行董事长张坚也表示,这80万元现金没有出银行大门,是郑女士委托董丽琳办理,从其对公账户取出,然后存入郑女士嫂子的账户。

张坚说:“郑女士委托董丽琳代办的业务前后有200多笔,多以口头的形式委托。”

而对于银行方面的解释,郑女士表示自己完全不能认可,郑女士坚称,自己从来没有示意过,让董丽琳办理这笔汇款!

面对双方的争论,法院先是收集了双方的证词以及相应的证据,声称会和接下来一笔汇款一同审理,现在先暂停争论。

那么法院口中的另一笔汇款,则是这一次郑女士所力主争回的一笔财产,那笔1500万的汇款。

根据郑女士自己的调查,她发现自己这笔被银行转走得1500万元,被转移到一个名叫张国胜的人的名下,而这个张国胜,郑女士根本就不认识!

同时在郑女士的深入调查下还发现另一件事,那就是汇到张国胜户头的1500万,最后的使用人竟然并不是张国胜!

也就是说张国胜是一个中间人!而真正使用自己这笔钱的人名叫张建平,但无论是张国胜还是张建平,郑女士都明确地表示,自己完全不认识!

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为什么银行会把郑女士的钱,汇入一个郑女士完全不认识的人的名下,而且这笔又被另一个人使用了。

这件事的真相还是在后来记者的调查中逐渐浮出水面,根据记者的调查,张国胜也就是被汇入账户所有人。

他的委托律师何汝惠向记者出示了一张交易凭证,在2014年1月21日,从郑女士账户上转入1500万元至张国胜中国银行昆明市五一路支行账户,交易类型为汇兑。

何汝惠介绍,张国胜和阿拉沪银行副行长董丽琳以前做过珠宝交易,双方熟悉,董丽琳曾告诉过张国胜,阿拉沪银行有“调头资金贷款”(注:还后再贷)业务,让张国胜遇到这种贷款业务可以找她。

2014年1月18日,张建平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张国胜,张建平因在交通银行有一笔1500万元贷款需要归还,请张国胜牵线筹备1500万元调头资金,并承诺两三天的时间就会返还。

据何汝惠介绍,随后张国胜将此事向董丽琳反馈,其后得到董丽琳的肯定答复;并约定事成后董丽琳支付张国胜一万元报酬,张建平每天按千分之五的利息支付给董丽琳。

2014年1月21日,董丽琳将1500万元打入张国胜开立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半小时后,张国胜又将上述款项汇入中国农业银行世纪城支行张建平账户,附言中注明为“借款”。

何汝惠称,张建平借走1500万元做资金调头后,但并没有如预期返还款项,张国胜被董丽琳催促还钱。

只好把自己仅有的130万元拿出来,其中100万元汇至董丽琳指定的昆明民生街支行余宇哲账户,另外30万元现金交付给董丽琳。

当然这件事是后话,现在我们把目光转回法院,郑女士在提交了自己的调查结果后,再次声称。

“我从来没委托过阿拉沪银行办理1580万元的业务,这种巨额的款项,稍有常识的人都不会不亲自到银行办理就把款划出。阿拉沪银行应该为这1580万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面对郑女士的要求,银行方面的态度则十分坚决,行长张坚则认为,“从郑女士在阿拉沪银行开户以来,郑女士与阿拉沪银行之间存在事实上的,长期的委托关系。

即郑女士以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的方式委托阿拉沪银行代其办理存现、取现、转账业务,郑女士的1500万元是郑女士与其他人的借款合同纠纷,阿拉沪银行只是经办银行。

尽管银行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但并不违法,并且违规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为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责任!

另就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而言,阿拉沪银行已尽到了管理人的义务。因此不存在返还责任。”

在综合了双方的证词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资金来往关系,原告不仅是被告名义上的自然人股东,同时也是被告行的储户。

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于转出的1580万元,是原告委托被告办理的?还是被告贪图利息擅自转借的?所以法院选择休庭择日再审,同时也是要求双方提供新的有力证据。

在休庭一段时间后,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这一次银行方面则再度出具一份证据,银行声称,在处理郑女士这笔汇款时,银行曾经打过电话告知过郑女士。

为此银行不但提供了一份当日的通话记录,一个长达30秒的记录,以及一张写着“已核”二字的汇款清单。

面对银行所提交的证据,郑女士一方再次进行了辩驳,首先就是那通电话,郑女士一方询问,有没有通话录音?

银行则声称没有,之后郑女士一方再次开口询问,那这份记录是从哪来的?银行则声称,是自己从内部资料中调取的。

据此郑女士方则回道,第一没有通话录音,所以不能证实谈话内容,第二这是银行一方的内部数据,有着被篡改的可能。

所以郑女士方坚决不承认这份通话记录的合法性,同时郑女士一方也再次核查了清单上的笔迹。

而鉴定结果则是,银行所称的当日核查并写下的“已核”二字,事实上并不是当天所写。

这是鉴定中心的人员利用仪器专门比对了油墨印迹的浸染程度,最终得出的结论。

所以一直到现在,银行方面所提出的两项新证据全部被推翻,而法院也认可了郑女士一方所提交的各项证明。

最后法院宣判,勒令阿拉沪银行限期归还郑女士的1580万!本以为法院的判决都下来,这件事也应该结束了。

可是让郑女士没能想到的是,银行一方坚决不认可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宣判,同时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

很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便开庭审理此案,在二审中法院根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提交的资料,以及双方的证词证据,最终宣判,维持一审判决,要求阿拉沪银行归还郑女士的1580万。

在这里要说明一点就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中规定是“二审终审制”,所以当二审判决下来后,郑女士的心可算是放下了。

但是郑女士不知道是,自己是高兴早了,二审判决后,阿拉沪银行不服判决申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在接受阿拉沪银行的诉请后,经过讨论决定,将此案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7年,此时这件事已经纷纷扬扬闹了三年了,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文函后,立刻重组了审判团重新审理此案。

在第三次核审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汇集了本案自开庭以来的所有证据,最终做出裁定,判定阿拉沪银行败诉,限期归还郑女士的1580万,同时赔付郑女士所提出的损失。

作者:piikee | 分类:NBA | 浏览:31 | 评论:0